本辦法所稱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指依中央部會、中央研究院相關規定延攬來臺從事研究、教學或其他科學技術服務,其種類及範圍,符合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會商中央主管科技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所認定之人員(以下簡稱科技人才)。
根據上述法規,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台就學辦法第2條中,所指的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是指根據中央部會、中央研究院相關規定,被延攬到台灣從事研究、教學或其他科學技術服務的人員。這些人員的種類和範圍應符合教育部會商中央主管科技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所認定的科技人才。 參考資料: 教育部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台就學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