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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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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超額教師經介聘後,原任教學校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有相同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出缺時,原任教學校應優先徵求自願超額教師返校服務之意願;有多人申請時,仍應按積分排序辦理,積分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2. 2.前項超額教師不願返回原任教學校者,喪失返回原任教學校之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11條的規定,超額教師經介聘後,原任教學校若在次年7月31日前有相同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的職缺,應優先徵求非自願超額教師返校服務。如果有多位教師申請返校服務,則按照積分的排序辦理,如果積分相同,則以抽籤方式決定。超額教師如果不願意返回原任教學校,則將失去返回原校的資格。 依據教育部108年4月17日最新修正發布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11條的設立,旨在確保教師介聘的公平性和穩定性。此條規範了原任教學校在次年7月31日前有對應的職缺時,應先徵求非自願超額教師返校服務,並按照積分排序處理申請。若有多人申請且積分相同,則以抽籤作為決定方式。 例如,假設國立高中 A 在次年7月31日前需要一位數學科教師,而該校同時有兩位非自願超額教師 B 和 C 申請返回。根據該條規定,教師的返校優先順序將由積分決定。假設 B 和 C 的積分相同,那麼該校可以通過抽籤方式來選擇返校的教師。 需注意的是,如果超額教師不願意返回原任教學校,根據該條規定,他們將失去返校的資格,這意味著他們無法在原校重新擔任教師。這保證了介聘教師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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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 11 條規定:「超額教師經介聘後,原任教學校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有相同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出缺時,原任教學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