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超額教師介聘
>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超額教師經介聘後,原任教學校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有相同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出缺時,原任教學校應優先徵求
非
自願超額教師返校服務之意願;有多人申請時,仍應按積分排序辦理,積分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前項超額教師不願返回原任教學校者,喪失返回原任教學校之資格。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超額教師介聘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教師申請介聘 §1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19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