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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超額教師經介聘後,原任教學校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有相同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出缺時,原任教學校應優先徵求自願超額教師返校服務之意願;有多人申請時,仍應按積分排序辦理,積分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2. 前項超額教師不願返回原任教學校者,喪失返回原任教學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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