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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超額教師經達成介聘者,應依本部通知期限,至新任教學校報到;屆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並依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由原任教學校報經本部准後予以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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