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教師經介聘至新任教學校後,自該介聘學年度起六學期內,非經該教師之同意,不得再列為超額教師。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12條規定,當教師經介聘至新的學校後,該教師在接下來的六個學期內,若不同意的話,就不能再被列為超額教師。 這條法條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教師的權益,確保他們不會在介聘後長期充當超額教師的角色。這也可避免學校將教師介聘過來後放置在超額教師名單中,而不給予他們正式教師的地位。 一個與這條法條有關的範例是,如果一位教師在某所學校被介聘為超額教師,他可以選擇是否同意在接下來的六個學期內繼續擔任超額教師。如果他不同意,那麼該學校就不能再將他列為超額教師。這樣,教師就有了保障,不會一直被留在超額教師名單中的情況下工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