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學校如有教師缺額時,可以進行介聘方式的進用,除非已經根據相關法令進行分發或公開甄選。如果教師需要進行介聘,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請。 範例參考:如果一所高級中學的某個科系因為教師離職而有缺額,學校可以選擇進行介聘方式來補足教師缺額,而不需要進行公開甄選。 2. 在進行申請介聘的程序中,需要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並通過,然後由學校向主管機關(本部)申請介聘。 範例參考:如果一位教師向學校提出介聘申請,該申請會經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查和決議,通過後學校才能向主管機關申請介聘。 3. 國防部及法務部所屬、直轄市立、縣(市)立的高級中等學校,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的決議並獲得相關主管機關的同意後,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進行教師介聘。申請進行介聘的教師,需要符合第十四條的規定。 範例參考:國防部所屬的一所高級中學,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的決議並獲得國防部的同意後,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進行教師介聘。申請進行介聘的教師需要符合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4. 本部在協助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原住民重點學校時,可以聘任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四條所定比率的原住民身分教師,在進行申請介聘的流程中,可以優先處理原住民身分教師的介聘。 範例參考:當本部協助一所原住民重點學校進行教師介聘時,如果有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所定一定比率的原住民身分教師申請介聘,本部可以優先處理這些原住民身分教師的介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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