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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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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之專任教師甄選,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
  2. 2.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十年內,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百分之五。
  3. 3.第一項教師缺額一定比率,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4. 4.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校學生人數二分之一之原住民重點學校,其主任、校長,應優先聘任、遴選原住民族已具主任、校長資格者。
  5. 5.第一項及前項教師、主任、校長之聘任或遴選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包含以下內容: 1. 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之專任教師甄選,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這表示在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中,每年都應有一定比例的教師聘任為原住民族教師。 2. 在本法修正施行後的十年內,國民小學階段的原住民重點學校應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學校教師人數的三分之一或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人數之比率;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原住民重點學校應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人數的百分之五。這表示在原住民重點學校中,應有一定比例的原住民教師,以確保原住民學生的需求得到適切照顧。 3. 第一項教師缺額一定比率的確定由各教育主管機關定之。這表示具體的教師缺額比率由各教育主管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來確定。 4. 在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到全校學生人數的一半以上的原住民重點學校中,校長及主任的聘任應優先考慮已具主任或校長資格的原住民族人士。這表示在這些學校中,校長及主任的遴選中應優先考慮原住民族人士,以確保原住民族文化的尊重和保護。 5. 第一項及前項教師、主任、校長的聘任或遴選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這表示有關教師、主任、校長聘任或遴選的程序和規定將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共同制定。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原住民族教育法全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01

立法沿革 2

(0930819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80524 全文修正)

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之專任教師甄選,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   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十年內,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百分之五。   第一項教師缺額一定比率,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校學生人數二分之一之原住民重點學校,其主任、校長,應優先聘任、遴選原住民族已具主任、校長資格者。   第一項及前項教師、主任、校長之聘任或遴選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由原第一項前段移列。配合現行實務上並無「原住民族中、小學」,爰刪除「原住民族中、小學」之文字;另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用詞定義順序之調整,修正「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文字順序。   三、第二項由原第一項後段移列。考量國民小學與中等教育階段教師授課型態之差異,國民小學以包班制為主,中等教育階段則為分科教學,爰將聘任原住民身分教師比率分別規範。另考量原住民身分教師培育及進用之長遠規劃,以逐年增補方式聘任,爰將聘足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之期限延長為本法修正施行後十年內。   四、第三項由原第二項移列。因原住民重點學校包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分屬不同教育主管機關管轄,爰修正其教師缺額比率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定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第四項由原第三項移列。考量原住民重點學校仍可能有多數學生為非原住民學生,為符合比例原則,爰修正為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校學生人數二分之一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方應優先聘任、遴選原住民族已具教師、主任、校長資格者。並配合第一項刪除「原住民族中、小學」之文字。   六、第五項由原第四項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修正「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中央教育主管機關」。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30819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8052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由原第一項前段移列。配合現行實務上並無「原住民族中、小學」,爰刪除「原住民族中、小學」之文字;另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用詞定義順序之調整,修正「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文字順序。   三、第二項由原第一項後段移列。考量國民小學與中等教育階段教師授課型態之差異,國民小學以包班制為主,中等教育階段則為分科教學,爰將聘任原住民身分教師比率分別規範。另考量原住民身分教師培育及進用之長遠規劃,以逐年增補方式聘任,爰將聘足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之期限延長為本法修正施行後十年內。   四、第三項由原第二項移列。因原住民重點學校包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分屬不同教育主管機關管轄,爰修正其教師缺額比率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定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第四項由原第三項移列。考量原住民重點學校仍可能有多數學生為非原住民學生,為符合比例原則,爰修正為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校學生人數二分之一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方應優先聘任、遴選原住民族已具教師、主任、校長資格者。並配合第一項刪除「原住民族中、小學」之文字。   六、第五項由原第四項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修正「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中央教育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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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34 條規定:「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之專任教師甄選,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於本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