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各類學校為實施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及藝能教學,得遴聘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支援教學;其認證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5條,各級各類學校為了實施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及藝能教學,可以遴聘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專長的人士來提供教學支援。至於這些人士的認證辦法,則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來制定。 根據教育部所公布的「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各級各類學校在實施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及藝能教學時,可以聘請原住民族耆老或具有相關專長的人士擔任教學支援人員。這些支援人員的遴聘辦法,包括甄選條件、評選標準、考評方式等細節,則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這樣的安排旨在確保原住民學生能夠接受到符合他們需求的教育,並且能夠學習到自己的語言、文化和藝能。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各級各類學校為實施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及藝能教學,得遴聘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支援教學;其認證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本條規定係考量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智慧快速流失,目前原住民族知識以及相關師資正在建構與養成中,爰規定在尚未有適當師資之前,有關民族教育之支援教學事宜,併予敘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本條規定係考量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智慧快速流失,目前原住民族知識以及相關師資正在建構與養成中,爰規定在尚未有適當師資之前,有關民族教育之支援教學事宜,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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