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期辦理民族教育研習工作,提升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之專業能力。
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6條的規定,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該與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一起定期辦理民族教育研習工作,提升原住民族教育師資的專業能力。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原住民族的教育人員具備專業的能力,以提供高品質的民族教育。 這可以包括組織專業研習、教學培訓和教材編撰等活動。透過這些研習工作,可以提高教師們對於原住民族教育的理解和認識,並增強他們的專業技能,以更好地滿足原住民族學生的教育需求。 參考資料: 原住民族教育法(108年7月1日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90042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期辦理民族教育研習工作,提升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之專業能力。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提升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之民族教育專業,課以主管機關辦理研習之責任,並強化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之合作,爰予以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為提升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之民族教育專業,課以主管機關辦理研習之責任,並強化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之合作,爰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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