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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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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期辦理民族教育研習工作,提升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之專業能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6條的規定,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該與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一起定期辦理民族教育研習工作,提升原住民族教育師資的專業能力。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原住民族的教育人員具備專業的能力,以提供高品質的民族教育。 這可以包括組織專業研習、教學培訓和教材編撰等活動。透過這些研習工作,可以提高教師們對於原住民族教育的理解和認識,並增強他們的專業技能,以更好地滿足原住民族學生的教育需求。 參考資料: 原住民族教育法(108年7月1日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90042

立法沿革 1

(1080524 全文修正)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期辦理民族教育研習工作,提升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之專業能力。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提升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之民族教育專業,課以主管機關辦理研習之責任,並強化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之合作,爰予以修正。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8052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為提升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之民族教育專業,課以主管機關辦理研習之責任,並強化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之合作,爰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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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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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36 條規定:「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期辦理民族教育研習工作,提升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之專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