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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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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重點學校於規定之專任教師編制員額內,以至少聘任一位具備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資格之教師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3條,原住民重點學校在預定的專任教師職位中,基於原則,應至少聘任一位擁有第一項或第三項資格的教師。該法條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原住民族學生獲得具備相關資格和能力的教師進行教育。具體來說,根據法律的規定,原住民重點學校的聘任教師必須滿足以下資格要求中的一項:(1)具備相關教育機構所核可的教師資格;(3)有相當於相關教育機構認可資格的經驗和知識。這項法律規定旨在確保原住民族學生得到適切的教育,並提供他們學習和成長的機會。舉個例子,如果一所原住民重點學校計劃聘請10位專任教師,根據這項法律,他們應該至少聘請一位擁有第一項或第三項資格的教師。

立法沿革 3

(0870528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規定本法施行日期`。

(0930819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對於從事民族教育之學校、機構、團體及人員,其成效優良者,應予獎助。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80524 全文修正)

原住民重點學校於規定之專任教師編制員額內,以至少聘任一位具備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資格之教師為原則。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民族教育課程,爰明定原住民重點學校於規定之教師員額編制內,至少聘任一位具有民族教育專長之合格教師之原則性規定,以保障原住民族學生受教權。

(0870528 制定)

規定本法施行日期`。

(0930819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8052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民族教育課程,爰明定原住民重點學校於規定之教師員額編制內,至少聘任一位具有民族教育專長之合格教師之原則性規定,以保障原住民族學生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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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33 條規定:「原住民重點學校於規定之專任教師編制員額內,以至少聘任一位具備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資格之教師為原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