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重點學校於規定之專任教師編制員額內,以至少聘任一位具備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資格之教師為原則。
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3條,原住民重點學校在預定的專任教師職位中,基於原則,應至少聘任一位擁有第一項或第三項資格的教師。該法條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原住民族學生獲得具備相關資格和能力的教師進行教育。具體來說,根據法律的規定,原住民重點學校的聘任教師必須滿足以下資格要求中的一項:(1)具備相關教育機構所核可的教師資格;(3)有相當於相關教育機構認可資格的經驗和知識。這項法律規定旨在確保原住民族學生得到適切的教育,並提供他們學習和成長的機會。舉個例子,如果一所原住民重點學校計劃聘請10位專任教師,根據這項法律,他們應該至少聘請一位擁有第一項或第三項資格的教師。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規定本法施行日期`。
各級政府對於從事民族教育之學校、機構、團體及人員,其成效優良者,應予獎助。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原住民重點學校於規定之專任教師編制員額內,以至少聘任一位具備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資格之教師為原則。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民族教育課程,爰明定原住民重點學校於規定之教師員額編制內,至少聘任一位具有民族教育專長之合格教師之原則性規定,以保障原住民族學生受教權。
規定本法施行日期`。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民族教育課程,爰明定原住民重點學校於規定之教師員額編制內,至少聘任一位具有民族教育專長之合格教師之原則性規定,以保障原住民族學生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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