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2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原住民族教育教師培育及資格取得,必須依照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根據第2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可以協調師資培育的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現職的族語老師、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教師提供在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實際從事族語教學工作滿四學期後的進修機會。 根據第3條,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成績及格的人員,可以獲得師資培育的大學發給的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並且如果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可以發給教師證書。然而,如果在最近三年內在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擔任族語老師、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教師滿四學期以上且表現優良,且在教學演示中得到及格,則可以免除教育實習。 根據第4條,取得教師證書並經公開甄選成功獲得聘任為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的人,必須在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任教民族教育課程至少六年,才能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原住民重點學校或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 這些規定保障了原住民族教育教師的培育和資格取得,同時對於在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的教學工作提供了支援和特殊考慮的機會。
本法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共同訂定之。
立法理由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各級政府得設民族教育研究發展機構或委託相關學校、學術機構、團體,從事民族教育課程、教材及教學之實驗、研究及評鑑、研習以及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發展事項。 原住民族教育之各項實驗、研究及評鑑,其規劃與執行,應有多數比例之具有原住民身分代表參與。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民族教育教師培育及資格之取得,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於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實際從事族語教學工作滿四學期且現職之族語老師、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教師進修機會。 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具有大學畢業學歷,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但最近三年內於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任族語老師、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教師累計滿四學期以上,表現優良,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 依前項取得教師證書,並經公開甄選獲聘任為高級中等以下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者,應於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任教民族教育課程至少六年,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原住民重點學校或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充實民族教育師資之多元養成,明定國民基本教育階段民族教育師資培育之方式,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三、參考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有關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於幼兒園實際從事教保服務工作滿三年且現職之園長、教保員進修機會之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教育部應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族語老師等進修機會。 四、參考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有關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具有大學畢業學歷,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且完成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之規定,於第三項明定第二項之現職族語老師、族語教學支援人員或代理教師,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具有大學畢業學歷,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中等學校階段取得民族教育教師證書;國民小學階段取得加註民族教育專長之教師證書)。倘最近三年內於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任族語老師、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教師累計滿四學期以上,表現優良,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 五、考量第三項教師資格之取得係針對於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有任教事實者所特別提供之進修機會,為穩定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偏遠地區學校師資,爰參考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於第四項明定依第三項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如經公開甄選獲聘任為高級中等以下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者,應於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任教民族教育課程至少六年。
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為充實民族教育師資之多元養成,明定國民基本教育階段民族教育師資培育之方式,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三、參考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有關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於幼兒園實際從事教保服務工作滿三年且現職之園長、教保員進修機會之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教育部應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族語老師等進修機會。 四、參考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有關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具有大學畢業學歷,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且完成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之規定,於第三項明定第二項之現職族語老師、族語教學支援人員或代理教師,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具有大學畢業學歷,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中等學校階段取得民族教育教師證書;國民小學階段取得加註民族教育專長之教師證書)。倘最近三年內於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任族語老師、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教師累計滿四學期以上,表現優良,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 五、考量第三項教師資格之取得係針對於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有任教事實者所特別提供之進修機會,為穩定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偏遠地區學校師資,爰參考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於第四項明定依第三項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如經公開甄選獲聘任為高級中等以下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者,應於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任教民族教育課程至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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