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14條規定了教師介聘的條件和限制。根據該條的各款規定如下: 1. 教師除非有特殊的情況,在申請介聘之前必須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且沒有在教師法第十六條所定的不續聘情事、教師法第三十條所定的情事、或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的公費學生義務服務期間之情況。此外,教師還需要經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查通過。 2. 規定中所謂的「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的是教師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的時間,扣除了各種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的實際年資。不過,育嬰假或應徵服兵役的留職停薪期間可以計算兩學期。 3. 如果教師因非自願調校或校舍合併等原因,導致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不足六學期以上的情況,則他們的原任教學校和現職學校的實際服務年資應予以合併計算。 4. 教師在以下情況下可以申請介聘至其他學校,不受實際服務滿六學期的限制: - 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期間因重大傷病需要醫療治療。 - 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且有具體事實。 5. 第二項的規定從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開始生效,生效前可以根據現行的計算方式進行處理。 依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14條的逐條釋義,可以得知教師介聘的條件和限制,包括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無不續聘情事等,並需經過評審委員會的審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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