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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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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原住民族教育法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事。 二、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2. 2.前項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
  3. 3.教師因自願超額調校或裁併校之情事,致未能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者,其於原任教學校與現職學校之實際服務年資應予併計。
  4. 4.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介聘至其他學校,不受第一項實際服務滿六學期規定之限制: 一、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期間,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 二、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
  5. 5.第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施行,施行前得依現行採計方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14條規定了教師介聘的條件和限制。根據該條的各款規定如下: 1. 教師除非有特殊的情況,在申請介聘之前必須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且沒有在教師法第十六條所定的不續聘情事、教師法第三十條所定的情事、或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的公費學生義務服務期間之情況。此外,教師還需要經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查通過。 2. 規定中所謂的「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的是教師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的時間,扣除了各種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的實際年資。不過,育嬰假或應徵服兵役的留職停薪期間可以計算兩學期。 3. 如果教師因非自願調校或校舍合併等原因,導致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不足六學期以上的情況,則他們的原任教學校和現職學校的實際服務年資應予以合併計算。 4. 教師在以下情況下可以申請介聘至其他學校,不受實際服務滿六學期的限制: - 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期間因重大傷病需要醫療治療。 - 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且有具體事實。 5. 第二項的規定從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開始生效,生效前可以根據現行的計算方式進行處理。 依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14條的逐條釋義,可以得知教師介聘的條件和限制,包括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無不續聘情事等,並需經過評審委員會的審查通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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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 14 條規定:「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原住民族教育法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