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第 3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介聘: 一、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尚在調查、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 二、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 三、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尚在調查、資遣處理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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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教師法第 30 條規定,教師正處於解聘、停聘或資遣的調查或處理程序中,不得申請介聘調校。
Q · 老師正在被調查,可以申請調校嗎?
依教師法第 30 條,現職教師若有第 14、15、16 條(解聘、不續聘)、第 18、21、22 條(停聘)或第 27 條第 2、3 款(資遣)事由,且尚在調查或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即不得申請介聘。只要程序正式啟動,即使尚未被認定有錯,介聘資格就先消失。
白話解讀
你以為老師調校只是填張表、等行政流程跑完?這條法律藏著一個關鍵的「閘門」。當一位老師正被調查涉及體罰、性平、不適任教學等問題,或者已經進入解聘、停聘、資遣程序時,他不能透過介聘(學校間的調動)跳到另一所學校。這個設計很關鍵:以前曾發生過老師在原校出事,趕緊申請調校「換個地方重新開始」,新學校接手後才發現踩到地雷。第 30 條就是封死這條後門:只要你還在第 14、15、16、18、21、22、27 條的程序中,介聘的閘門對你關閉。對家長來說,這條讓你不必擔心孩子的新導師是「別校剛被調查掉的人」。對老師來說,這條告訴你:身為教師,「程序進行中」這個狀態,比你想的還要限制多。
法律定性
教師法第 30 條為教師介聘的消極資格規範,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教師若正處於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的調查或處理程序中,不得申請校際間的介聘調動,以防止「問題未解決即換場地」的人事流動接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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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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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老師被申訴就不能調校了嗎?▾
不是。家長或學生的申訴只是啟動內部評估的起點,不等於本條所稱的調查程序。本條限制的是學校或主管機關已依第 14、15、16、18、21、22、27 條正式啟動的程序。判斷關鍵是有沒有發出正式調查通知或啟動會議紀錄,這個時間點決定介聘資格存不存在。
Q2私立學校老師也適用嗎?▾
適用。教師法第 3 條明定適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包括公私立。私校教師若想轉公校或反向,介聘前必須確認原校沒有任何進行中的程序,否則新校查證後會直接拒絕。
Q3在程序中被認定無罪,介聘權利怎麼恢復?▾
程序結束、認定無違規後,禁止介聘的狀態自動解除。但程序進行期間錯過的介聘公告或缺額,原則上不能要求補救。若調查程序明顯拖延或不當啟動造成權益損失,可依教師法第 42 條提起申訴,主張程序違法。
Q4老師被調查可以調校嗎?▾
不行。學校或主管機關正式啟動解聘、停聘或資遣的調查或處理程序後,介聘資格即被凍結,須待程序結束才解除。
Q5教師法第 30 條是什麼?▾
規範教師介聘的消極資格,封鎖正在被處理的問題教師透過校際調動換場地重啟。
Q6什麼叫介聘的消極資格?▾
具備解聘、停聘、資遣調查或處理程序中等情形者,即不得申請介聘的限制條件。
Q7第 30 條限制哪三類情形?▾
第 14/15/16 條解聘不續聘、第 18/21/22 條停聘、第 27 條第 2/3 款資遣,且尚在程序中。
Q8學校人事如何查證介聘老師資格?▾
書面去函原校確認對方有無進行中的解聘、停聘、資遣或調查程序,這是法定查證義務。
Q9教師面臨調查時介聘時機怎麼抓?▾
介聘申請若早於程序正式啟動日且已核定,原則上不受影響;程序啟動後才申請,閘門已關。
Q10被認定清白後介聘權利怎麼恢復?▾
程序結束認定無違規即自動解除禁止,但程序期間錯過的缺額原則上無法補救。
Q11怎麼判斷程序是否已正式啟動?▾
看是否已發出正式調查通知或有啟動會議紀錄,而非僅家長口頭申訴。
Q12申訴 vs 正式調查程序差在哪?▾
申訴只是內部評估起點不觸發限制;須學校或主管機關正式啟動調查程序,介聘閘門才關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別 | 對應事由 | 限制狀態 |
|---|---|---|
| 第一款 | 第 14、15、16 條(解聘、不續聘) | 尚在調查、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 |
| 第二款 | 第 18、21、22 條(停聘) | 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 |
| 第三款 | 第 27 條第 2、3 款(資遣: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 | 尚在調查、資遣處理程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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