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學校因科、組、課程調整或減班、停辦,致教師現有員額超過法定編制員額數者,應按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先於法定編制員額內自行調整。
- 受調整之教師,以具有各該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合格教師證書者為限。
- 無法於法定編制員額內調整之教師(以下簡稱超額教師),學校應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輔導介聘至其他學校服務。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