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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因科、組、課程調整或減班、停辦,致教師現有員額超過法定編制員額數者,應按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先於法定編制員額內自行調整。
  2. 受調整之教師,以具有各該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合格教師證書者為限。
  3. 無法於法定編制員額內調整之教師(以下簡稱超額教師),學校應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輔導介聘至其他學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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