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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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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因科、組、課程調整或減班、停辦,致教師現有員額超過法定編制員額數者,應按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先於法定編制員額內自行調整。
  2. 2.受調整之教師,以具有各該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合格教師證書者為限。
  3. 3.無法於法定編制員額內調整之教師(以下簡稱超額教師),學校應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輔導介聘至其他學校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3條的規定,該條共有三項,我們來逐一進行釋義。 第一項是指當學校因科、組、課程調整或減班、停辦而導致教師現有員額超過法定編制員額數時,學校應先在法定編制員額內自行進行調整。這意味著學校在調整教師員額時,需要遵守法定的編制員額數限制,並按照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進行調整。 第二項是指在進行教師員額調整時,只能調動具有各該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合格教師證書的教師。這表示調動教師的範圍應限制在具有相關學科或專業背景的教師。 第三項是指當無法在法定編制員額內進行調整時,學校應向教育部報告並輔導超額教師介聘到其他學校服務。超額教師是指現有教師員額超過法定編制員額數的教師。 這些解釋是基於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3條的規定內容。 參考資料: -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102) -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相關解釋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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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 3 條規定:「學校因科、組、課程調整或減班、停辦,致教師現有員額超過法定編制員額數者,應按學科、領域、群科、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