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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協調各學科、領域、群科、專長超額教師接受介聘之順序如下: 一、自願接受介聘者。 二、自願接受介聘者: (一)具有現職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期間之服務年資較淺者。 (二)年齡較輕者。 (三)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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