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協調各學科、領域、群科、專長超額教師接受介聘之順序如下: 一、自願接受介聘者。 二、非自願接受介聘者: (一)具有現職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期間之服務年資較淺者。 (二)年齡較輕者。 (三)抽籤決定。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4條,學校在進行教師介聘時應按照以下順序選擇接受介聘的教師:首先是自願接受介聘的教師,然後是非自願接受介聘的教師,非自願接受介聘的教師按照以下順序進行選擇:(一)服務年資較淺的教師;(二)年齡較輕的教師;(三)進行抽籤決定。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介聘過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