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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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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於現職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介聘: 一、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且其介聘未經本人同意。 二、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事。 三、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系教授所提供的相關法規,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5條規定了教師不得介聘的情形。根據此條款的規定,如果教師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學校將不予以介聘: 1. 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各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且未經該教師的同意介聘。 2. 符合教師法第16條不續聘的情事。 3. 符合教師法第30條各款所定的情事之一。 根據上述資料,如果教師符合以上情形之一,學校將根據法規規定不予以介聘。然而,根據資料中所提供的內容,無法確定被告是否符合上述情形,因為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教師協定內容或相關證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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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 5 條規定:「超額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於現職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介聘: 一、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