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釋義: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明確列出了教育人員可以申請留職停薪的情形和可以核准留職停薪的情形。 根據第1項,教育人員申請留職停薪的情形包括:依法應徵服兵役、請病假已滿請假規則延長期限仍不能銷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根據家事事件法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經政府機關指派至國外協助友邦工作。 根據第2項,除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外,其他教育人員可以申請留職停薪的情形包括:經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申請人的進修、研究與業務有關、依相關借調規定辦理借調、需要照顧因特殊原因無法受雙親適當照顧的三足歲以下孫子女、自己或配偶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或有重大傷病需要侍奉、需要照護因重大傷病的配偶或子女、配偶因政府工作或公費補助出國進修研究需要隨同前往。 根據第3項,借調的範圍限於其他公私立學校、政府機關(構)、民意機關、行政法人、非營利事業或團體,但一些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根據第4項,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延長服務期間不能申請留職停薪。 根據第5項,對於申請人所指稱的重大傷病,需要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或國外醫療機構開具的證明文件來認定。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教育部全民健康保險行政作業手冊》,重大傷病的範圍包括:癌症、心臟衰竭、腦中風、肝硬化、尿毒症、氣喘、克隆氏症、帕金森氏症等。 因此,根據上述法規,教育人員可以根據所列的情況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下應根據權責核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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