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留職停薪的期限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但如果學校或機構在聘約期滿後續聘教育人員,則可以准許延長留職停薪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必要時可延長1年。此外,根據以下情況,可延長留職停薪的期間: 1. 根據兵役法、替代役實施條例以及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因兵役而留職停薪的期間可以依法延長。 2. 如果根據教師請假規則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相關規定,因特定原因而留職停薪的期間可以延長。 3. 根據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如果因子女或收養兒童的需求而留職停薪,期間可以延長至子女或收養兒童滿三歲。 4. 專業人員和研究人員在社會教育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工作,根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的相關規定,因進修而留職停薪的期間可以延長。 5. 高中以下學校的教師如果根據實際需要申請到國外全時進修,則期間原則上為2年,必要時可以延長1年。但是,如果需要取得學位,可以再延長1年。 6. 根據第二項第三款的規定,教育人員如果根據借調規定被借調到其他學校或機關工作,總借調年限不得超過8年。但是,如果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更嚴格的規定,則需遵從其規定。 此外,教師申請留職停薪的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以下情況除外: 1. 根據前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實際需求提出申請。 2. 根據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提出申請,期間的起始日可根據實際需求提出,且結束日不必以學期為單位,可由學校與教師協商確定。 3. 根據特殊事由經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最後,如果教師在寒暑假復職後,又因相同的事由在下個學期開學後申請留職停薪,則應該有不可預期的緊急情況。如果對此有疑義,學校可以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的參考,諮詢小組至少應由3人組成,其中一半以上成員應為女性,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成員不得擔任行政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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