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5 條
- 1.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期限不得逾聘約有效期間,聘約期滿經服務之學校、機構續聘者,得准予延長;其期間除下列各款情形外,最長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兵役法第十六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七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教師請假規則第五條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留職停薪者,其期間最長至子女、收養兒童、孫子女滿三足歲止。 四、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依前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自行申請國外全時進修期間,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但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 六、教育人員依前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借調者,借調總年數合計不得超過八年。但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2.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實際需求提出申請。 二、因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提出申請者,留職停薪期間之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其訖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經與學校協商定之。 三、因特殊事由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 3.前項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諮詢小組成員人數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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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留職停薪的期限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但如果學校或機構在聘約期滿後續聘教育人員,則可以准許延長留職停薪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必要時可延長1年。此外,根據以下情況,可延長留職停薪的期間: 1. 根據兵役法、替代役實施條例以及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因兵役而留職停薪的期間可以依法延長。 2. 如果根據教師請假規則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相關規定,因特定原因而留職停薪的期間可以延長。 3. 根據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如果因子女或收養兒童的需求而留職停薪,期間可以延長至子女或收養兒童滿三歲。 4. 專業人員和研究人員在社會教育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工作,根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的相關規定,因進修而留職停薪的期間可以延長。 5. 高中以下學校的教師如果根據實際需要申請到國外全時進修,則期間原則上為2年,必要時可以延長1年。但是,如果需要取得學位,可以再延長1年。 6. 根據第二項第三款的規定,教育人員如果根據借調規定被借調到其他學校或機關工作,總借調年限不得超過8年。但是,如果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更嚴格的規定,則需遵從其規定。 此外,教師申請留職停薪的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以下情況除外: 1. 根據前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實際需求提出申請。 2. 根據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提出申請,期間的起始日可根據實際需求提出,且結束日不必以學期為單位,可由學校與教師協商確定。 3. 根據特殊事由經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最後,如果教師在寒暑假復職後,又因相同的事由在下個學期開學後申請留職停薪,則應該有不可預期的緊急情況。如果對此有疑義,學校可以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的參考,諮詢小組至少應由3人組成,其中一半以上成員應為女性,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成員不得擔任行政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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