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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師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請公假已滿規定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2. 前項教師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一年仍未痊癒,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但留職停薪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學校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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