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師請假規則第5條,如果教師請病假已滿延長期限或請公假已滿期限,但仍無法回到工作崗位,則可以進行留職停薪,或依法退休或資遣。如果教師在留職停薪期間已超過一年但仍未痊癒,則應依法退休或資遣。然而,如果教師的留職停薪是因為執行職務並且情況特殊,學校可以審酌延長留職停薪的時間,但延長的期限最長為一年。 範例: 根據台灣法律,教師請病假最多可以連續請28天。如果教師的病情需要治療或休養超過這個期限,則需要經過學校長官的核准延長病假。延長期間最多為2年,但合併計算後不得超過1年。如果教師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然無法康復,則可以進行留職停薪。如果教師的留職停薪已超過1年但仍未康復,學校需要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手續,除非教師的留職停薪是因為執行職務並且情況特殊,學校可以審酌延長留職停薪的時間,但延長期限最長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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