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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則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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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病假已滿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
資遣
。
前項教師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學校
審酌
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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