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教師請假遵循以下規則: 1. 第一項規定了教師可以請的各種假期,包括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婚假、生理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喪假等。每學年的事假和家庭照顧假的總天數不能超過七天,超過的部分會按天數扣除工資。疾病或需要安胎休養的教師可以請二十八天的病假,超過規定天數的部分會使用事假抵銷。其中,女性教師因生理原因每月可以請生理假一天,這部分假期不計算在病假天數內。患有嚴重疾病或需要長期休養的教師,可以在病假、事假和休假計算完畢後經學校核准延長假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2. 第二項規定了對於每年剛開始工作不滿一年的教師,根據工作月份的比例計算事假天數。 3. 第三項規定了教師可以依時計請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婚假、生理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喪假。分娩前可以先申請部分娩假,每次請假至少半天。 4. 第四項規定了具有原住民身分的教師,可以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的紀念日和節日辦法,申請放假。 5. 第五項規定了教師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時,學校不得拒絕並且不得對教師做出不利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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