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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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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十五條第五項
規定之七日陪產檢及陪產假,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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