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留職停薪人員在留職停薪期間結束的次日應該復職,但如果留職停薪期間的原因消失,應該申請提前復職。 2. 留職停薪人員在留職停薪期間或屆滿之次日,因為辭職或其他原因離職,不受上一項所述提前復職的限制。 3. 學校或機構應在留職停薪人員的留職停薪期間結束前的30天提前通知他們;留職停薪人員應在留職停薪期間結束前的20天內向學校或機構申請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 4. 如果因為留職停薪原因消失,留職停薪人員應在原因消失的日期起的20天內向學校或機構申請提前復職,學校或機構應在接到申請後的30天內通知他們復職,留職停薪人員應在接到通知後的30天內回報工作;如果他們未提前申請復職,學校或機構應立即處理並通知他們在10天內復職。 5. 前述留職停薪人員的復職日期以實際報到的日期為準。 6. 如果留職停薪人員逾期未申請復職或未按時報到,除非有留職停薪人員無法控制的原因外,將視為辭職,並以留職停薪期間結束或原因消失的次日為辭職生效日。對於教師在留職停薪後未履行與留職停薪相同時間的服務義務,將根據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7. 根據第一項、第三項和第四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的情況,應涉及不可預期的緊急情況;如果對此有疑義,可以參照前一條第三項的程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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