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之考核、休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依各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根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7條,留職停薪期間的教育人員在考核、休假、退休、撫卹、保險和福利等事項上,應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根據上述資料,被告引用了教育部七十六年十月九日台(76)人字第四七九七六號函、行政院台五十九人政肆字第一七八九七號函以及教育部七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滏台華典三字第○九○一三一號函等規定,說明了在留職停薪期間,教育人員不享有休假、增核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等特殊待遇。根據這些解釋函,留職停薪期間的教育人員不具有實際擔任教學工作的事實,因此不符合法令規定。至於具體的例子,在上述資料中並未提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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