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8 條
- 1.兼行政職務教師經核准留職停薪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得視校務運作需要免兼行政職務;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者,應免兼行政職務。
- 2.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兼任或擔任主管職務者,經核准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得視業務需要免兼主管職務或調任為非主管職務。
- 3.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所定情事留職停薪,並依前二項規定免兼行政、主管職務或調任為非主管職務者,辦理復職時,應回復免兼或調任前之職務。但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復職日已逾原兼行政或主管職務之聘期者,不在此限。
- 4.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兼任或擔任主管職務者,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期間,其所遺業務,由現職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比照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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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8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校務運作需要:經核准留職停薪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的兼行政職務教師,可以根據校務運作的需要進行免兼行政職務;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的教師則應被免除兼行政職務。 例如,如果一位教師因特殊理由獲准進行留職停薪三個月,學校在這段期間可以考慮調整行政職務的安排,以確保校務的正常運作。但如果教師的留職停薪期間長達六個月或以上,校方則必須免除他的行政職務。 2. 社會教育機構和學術研究機構:經核准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的專業人員、研究人員兼任或擔任主管職務者,可以根據業務的需求進行免兼主管職務或調任為非主管職務。 舉例來說,一位在社會教育機構工作的專業人員,在經過六個月以上的留職停薪後,因業務需要可以被免除主管職務,或是調任到非主管職務。 3. 留職停薪之復職:根據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進行留職停薪的情況,並且根據前面兩項規定進行免兼行政、主管職務或調任為非主管職務的人員,在辦理復職時應該回復免兼或調任前的職務。不過,如果當事人書面同意或是復職日已經超過原兼行政或主管職務的聘期,則不受此限制。 例如,一位教育機構的專業人員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根據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進行留職停薪。在他辦理復職時,應該回復免兼或調任前的職務。但是,如果他已經以書面同意或是復職日已經超過原兼行政或主管職務的聘期,則不需要回復原職。 4. 約聘或約僱人員的安排:在社會教育機構和學術研究機構中,如果某位專業人員或研究人員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由現職非主管人員代理業務,那麼該非主管人員的業務可以根據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考慮約聘或約僱人員來進行處理。 例如,如果一位主管職務的專業人員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由一位非主管人員代理其業務。根據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考慮約聘或約僱人員來處理代理人的業務。 以上解釋參考了教育部於2014年8月1日修訂的《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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