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9 條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職(課)務,由現職人員代理、兼辦,並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教師:依規定聘任代課、代理或兼任教師。 二、未兼任或擔任主管職務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或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依約聘僱相關法令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 三、運動教練:聘任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並取得教練證之人員代理;代理三個月以上者,應經教練評審委員會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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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9條,教育人員在留職停薪期間需要代理或兼職的職務可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對於教師:可以根據相關法規聘任代課、代理或兼任教師。這意味著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期間,學校可以聘請其他教師代課或代理原本的職務。例如,如果一位教師在留職停薪期間,學校可以聘請其他教師來代課或代理該教師的職務。 二、對於未兼任或未擔任主管職務的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或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可以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聘僱或約僱相關人員。這意味著對於這些人員,在留職停薪期間,可以依法雇用或約僱其他人來代理他們的職務。 三、對於運動教練:可以聘任取得專業資格並經過教練評審委員會遴選合格、並獲得教練證書的人員來代理。如果一位運動教練在留職停薪期間需要被代理超過三個月,則需要經過教練評審委員會選擇合適的人員來代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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