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職(課)務,由現職人員代理、兼辦,並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教師:依規定聘任代課、代理或兼任教師。 二、未兼任或擔任主管職務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或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依約聘僱相關法令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 三、運動教練:聘任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並取得教練證之人員代理;代理三個月以上者,應經教練評審委員會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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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職(課)務,由現職人員代理、兼辦,並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教師:依規定聘任代課、代理或兼任教師。 二、未兼任或擔任主管職務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或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依約聘僱相關法令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 三、運動教練:聘任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並取得教練證之人員代理;代理三個月以上者,應經教練評審委員會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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