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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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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教育人員身分,如有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2. 2.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擔任受有待遇之專(兼)任職務: 一、借調。 二、因進修、研究需要,兼任受有待遇之相關協助教學或研究職務。 三、配合政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
  3. 3.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情事;其違反者,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廢止其留職停薪,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0條規定了留職停薪人員在留職停薪期間的身份以及權益限制。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留職停薪人員在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有教育人員身分,如果有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的情事,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第二項則規定了在留職停薪期間,留職停薪人員不得擔任受有待遇之專(兼)任職務,包括借調、因進修、研究需要兼任受有待遇之相關協助教學或研究職務,以及配合政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根據第三項的規定,留職停薪人員在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情事,如果違反該規定,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廢止其留職停薪,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參考資料: -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0條

  • 法令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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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10 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教育人員身分,如有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服務之學校、機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