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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10 條

  1. 1.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教育人員身分,如有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2. 2.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擔任受有待遇之專(兼)任職務: 一、借調。 二、因進修、研究需要,兼任受有待遇之相關協助教學或研究職務。 三、配合政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
  3. 3.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情事;其違反者,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廢止其留職停薪,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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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0條規定了留職停薪人員在留職停薪期間的身份以及權益限制。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留職停薪人員在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有教育人員身分,如果有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的情事,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第二項則規定了在留職停薪期間,留職停薪人員不得擔任受有待遇之專(兼)任職務,包括借調、因進修、研究需要兼任受有待遇之相關協助教學或研究職務,以及配合政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根據第三項的規定,留職停薪人員在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情事,如果違反該規定,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廢止其留職停薪,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參考資料: -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0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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