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11 條
- 1.公立各級學校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之留職停薪,應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申請留職停薪之核准程序,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3.前項核准程序,於教師有第五條第三項申請留職停薪或第六條第七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情形者,應明定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及運動教練申請留職停薪,由服務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自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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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1條的規定,公立各級學校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的留職停薪需經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准。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的研究人員申請留職停薪的核准程序則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此外,教師若符合第五條第三項的申請留職停薪或第六條第七項的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的情形,則核准程序應明確指出需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由所在學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及運動教練的留職停薪申請則由所在學校依照本辦法規定自行核准。 參考資料: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Detail.aspx?pcode=J0030003 -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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