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公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 二、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 三、公立大學研究人員。 四、公立大學專業技術人員。 五、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進用之公立大學助教。 六、教育部依法介派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 七、公立幼兒園編制內專任教師。 八、公立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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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公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 二、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 三、公立大學研究人員。 四、公立大學專業技術人員。 五、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進用之公立大學助教。 六、教育部依法介派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 七、公立幼兒園編制內專任教師。 八、公立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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