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12 條
本辦法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公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 二、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 三、公立大學研究人員。 四、公立大學專業技術人員。 五、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進用之公立大學助教。 六、教育部依法介派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 七、公立幼兒園編制內專任教師。 八、公立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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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12 條對那些人進行了適用的規定如下: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公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這包括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經通過遴用並在公立學校編制內擔任職務的現任職員。 二、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這指的是在公立大專校院中擔任稀少性科技職務的人員。 三、公立大學研究人員。這指的是在公立大學從事研究工作的人員。 四、公立大學專業技術人員。這是指在公立大學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五、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進用之公立大學助教。這是指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之後進入公立大學擔任助教職務的人員。 六、教育部依法介派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這是指教育部根據法律要求介派到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擔任護理教師的人員。 七、公立幼兒園編制內專任教師。這是指在公立幼兒園編制內擔任專任教師職務的人員。 八、公立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這是指在公立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職務的人員。 以上資料來自於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2條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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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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