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法規中可以看出,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5 條針對病假逾期的處理提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果請病假已經延長期限或請公假已經逾期,仍然未能回到工作崗位上班,就應該處以留職停薪的處分。此外,如果公務人員因病假而留職停薪已經超過一年仍未康復,依法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唯一的特殊情況是,如果留職停薪是因為執行職務並且情況特殊,機關長官可以考慮延長留職停薪的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內政部,《行政程序法》。發布日期:2017年。 舉例:根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5 條的規定,某位公務人員因重病需請病假,經延長期限後仍未痊癒,超過一年未能回到工作崗位上班,依法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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