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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5 條
(病假逾期之效果)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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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病假已滿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
第四條第五款
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
前項人員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規辦理退休、退職或
資遣
。但其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機關長官
審酌
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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