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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097001624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8 月 04 日

要旨

公務人員於請假期間失蹤,於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本俸,其病假期滿不能銷假而應予留職停薪者,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規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

主旨

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於請假期間失蹤者,自失蹤之日起其各項權益,應依失蹤之相關規定辦理,該部民國 75 年 3 月 12 日 75 台華典三字第09277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依本院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 97 年 7 月 0972955760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地院(36)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本院人事處第一科、本院人事處第二科、本院人事處第三科、本院人事處第四科(均含附件)

附件

銓敘部 函中華民國 97 年 7 月 25 日部法二字第 0972955760 號

主旨

公務人員於請假期間失蹤者,自失蹤之日起其各項權益,應依失蹤之相關規定辦理,本部民國 75 年 3 月 12 日 75 台華典三字第 09277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查 94 年 5 月 18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第 21 條第 5 項規定,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之本俸(年功俸)。次查 87 年 12 月 31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 5 條規定略以,因延長病假期滿應予停職人員,逾 1 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規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93 年 1 月 15 日修正發布之請假規則同條文並將「停職」修正為「留職停薪」。

二、復查旨揭本部 75 年函釋略以,公務人員患精神分裂症,於請假回家療養期間,因病發作失蹤,無法為其取得公立醫院診斷書,可否由其家屬出具證明失蹤,准予辦理延長病假一節;為兼顧事實困難,如其家屬能提出管區警察機關所出具之失蹤證明書,以及失蹤前在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之診斷書或證明書者,同意從寬依照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2 款規定,核實辦理延長病假(按:延長病假期間得支頜俸給)。按該函釋作成時,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者,當時之請假規則(按:71 年 8 月 31 日修正發布)係規定得予停職,且未規定停職期限,茲因上開函釋與現行俸給法及請假規則等規定有所扞格,爰予停止適用。嗣後公務人員於請假(含各種假別)期間失蹤者,均應依失蹤之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

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人三字第 097001624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4 日發布,要旨:公務人員於請假期間失蹤,於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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