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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21 條

  1. 1.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2. 2.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3. 3.先予復職人員,應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
  4. 4.停職、復職、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5. 5.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之本俸(年功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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