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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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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降級人員,改敘所降之俸級。
  2. 2.降級人員在本職等內無級可降時,以應降之級為準,比照俸差減俸
  3. 3.降級人員依法再予晉級時,自所降之級起遞晉;其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者,應依所減之俸差逐年復俸。
  4. 4.給與年功俸人員應降級者,應先就年功俸降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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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750703 制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施行細則之授權依據。

(0910531 全文修正)

降級人員,改敘所降之俸級。   降級人員在本職等內無級可降時,以應降之級為準,比照俸差減俸。   降級人員依法再予晉級時,自所降之級起遞晉;其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者,應比照復俸。   給與年功俸人員應降級者,應先就年功俸降級。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餘未作修正。

(0940429 修正)

降級人員,改敘所降之俸級。   降級人員在本職等內無級可降時,以應降之級為準,比照俸差減俸。   降級人員依法再予晉級時,自所降之級起遞晉;其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者,應依所減之俸差逐年復俸。   給與年功俸人員應降級者,應先就年功俸降級。

立法理由本條修正第三項。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降級人員,有級可降者,係改敘所降之俸級,依法晉敘時,亦以所降之級為基準予以遞晉俸級;至同受依公務員懲戒法之降級處分,無級可降人員,係比照俸差減俸,於依法晉敘時,應比照降級人員程序復俸;其復俸方式自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規定之考績獎懲結果,於年終辦理考績時,按當事人所減之俸差逐年復俸,方屬衡平。爰配合修正,俾資適用。

  • 降級名詞
  • 改敘名詞
  • 減俸名詞
(0750703 制定)

明定本法施行細則之授權依據。

(091053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餘未作修正。

(0940429 修正)

本條修正第三項。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降級人員,有級可降者,係改敘所降之俸級,依法晉敘時,亦以所降之級為基準予以遞晉俸級;至同受依公務員懲戒法之降級處分,無級可降人員,係比照俸差減俸,於依法晉敘時,應比照降級人員程序復俸;其復俸方式自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規定之考績獎懲結果,於年終辦理考績時,按當事人所減之俸差逐年復俸,方屬衡平。爰配合修正,俾資適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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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0 條規定:「降級人員,改敘所降之俸級。降級人員在本職等內無級可降時,以應降之級為準,比照俸差減俸。降級人員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