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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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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不得另行自定俸給項目及數額支給,未經權責機關
核
准而自定項目及數額支給或不依規定項目及數額支給者,審計機關應不准核銷,並予
追繳
。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由
銓敘
部會同審計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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