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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18 條

  1. 1.本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及其他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加給給與辦法辦理之。
  2. 2.本俸、年功俸之俸點折算俸額,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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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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