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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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及其他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加給給與辦法辦理之。
- 2.本俸、年功俸之俸點折算俸額,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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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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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750703 制定)
派用人員之薪給,準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參照原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八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擬訂。
(0910531 全文修正)
本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及其他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加給給與辦法辦理之。 本俸、年功俸之俸點折算俸額,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加給為重要權利之事項,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增訂其授權訂定辦法之內容、目的及範圍等事項。爰修正第一項。 三、有關俸點折算俸額標準之決定,因涉及各級政府財政負擔等因素,應以國家整體總資源之合理分配與運用為優先考量。爰參考考試院、行政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各款月俸點數折算俸額,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定之。」之體例,增修為:「……本俸、年功俸之俸點折算俸額,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定之。」 四、另後段「各機關不得另行自訂俸給項目及數額支給。」因規範目的不同,爰移至第十九條。
- 同行名詞
參照原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八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擬訂。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加給為重要權利之事項,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增訂其授權訂定辦法之內容、目的及範圍等事項。爰修正第一項。 三、有關俸點折算俸額標準之決定,因涉及各級政府財政負擔等因素,應以國家整體總資源之合理分配與運用為優先考量。爰參考考試院、行政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各款月俸點數折算俸額,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定之。」之體例,增修為:「……本俸、年功俸之俸點折算俸額,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定之。」 四、另後段「各機關不得另行自訂俸給項目及數額支給。」因規範目的不同,爰移至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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