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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8002655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關於相關單位之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應基於依法行政原則,按公務人員俸給法以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及其相關規定,依其銓敘審定之職等支給,而調任後之職務且仍為一級單位主管時,是否不屬於「調離現職」之範圍,則該徵詢該等法規主管機關之意見

主旨

有關總統府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局 98 年 6 月 25 日局給字第 09800146921 號函、同年 8月 27 日局給字第 0980064105 號及同年 10 月 14 日局給字第 0980065031 號書函。

二、按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第 3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第 18 條規定:「本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及其他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加給給與辦法辦理之。」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不得另行自定俸給項目及數額支給,未經權責機關核准而自定項目及數額支給或不依規定項目及數額支給者,審計機關應不准核銷,並予追繳。」次按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給與辦法)第 2 條規定:「各機關公務人員加給之給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第 13 條規定:「本辦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依行政院所訂各種加給表辦理。」基於依法行政原則,有關單位主管職務加給,其支給標準應依俸給法、加給給與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即按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三、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信賴保護原則,須具備下列所述要件,始足當之: 1. 須有信賴基礎:即須有一個足以引起當事人信賴之國家行為(含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或其他行為); 2. 信賴表現:即與事人因該國家行為而展開具體的信賴行為,且信賴行為與信賴基礎間須有因果關係,嗣後該國家行為如有變更或修正,將使當事人遭受不能預見之損失; 3. 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保護,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司法院釋第 525 號解釋參照)。查本件來函所述行政院 95 年 12 月 14 日院人給字第 0950032303 號函係為保障現職人員之既有權益,爰同意總統府現職簡任第 12 職等以上一級單位主管人員,繼續比照部會副首長標準支領主管加給至其「調離現職」為止。上開院函性質上為行政規則,雖得為信賴之基礎,惟與前述俸給法及加給給與辦法規定有違,且立法院於審議總統府 96 年度及 98 年度預算時,並已分別決議「一級主管『主管加給』 186 萬 9,345 元部分暫時凍結,俟向立法院法制、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議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及「總統府一級單位主管編列比照部會副首長最高等級之主管加給預算,與相關規定未合,宜覈實減列,應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行政院函之規定支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意旨,其信賴顯然不值得保護,自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四、至於調任同職稱、同職等、同職系職務且仍為一級單位主管是否非屬「調離現職」範圍乙節,建議徵詢該等法規主管機關意見。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8002655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7 日發布,要旨:關於相關單位之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應基於依法行政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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