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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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應按第三條第二項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或超過規定事假日數之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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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2條,當公務人員曠職或請事假超過法定日數時,應按照第三條第二項的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或超過規定事假日數的俸給。這表示超過規定的假期將會影響到公務人員的俸給。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務人員請事假超過了法定日數,根據這項法規,就應該扣除超過規定事假日數的俸給。這樣的規定適用於公務人員因疾病或其他事由請假超過規定日數的情況。
立法沿革 2 版
(0910531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曠職者,應按第三條第二項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日數之俸給。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五、十六條及本法(原)第十六條規定,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俸級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變更或降級、減俸。是以,凡涉及公務人員俸級得喪、變更之銓敘審定事項,均應於法律位階中規範為宜。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改在本條文增訂,以符法制。 三、查現行公教員工到職或離職當月服務未滿整個月者,其薪津計發之實務,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七十六年六月三日(76)局給字第一四八三○號函釋規定,其薪津應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發,至每日應計發之標準,按當月薪津除以國曆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茲以曠職人員之扣薪,原規定係按日扣除其月俸給總額三十分之一俸給,不符實務現況,爰修正之。 四、參考條文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十六條 公務人員曠職者,應按日扣除其月俸給總額三十分之一俸給。法律另有懲處規定者,並從其規定辦理。
(0940429 修正)
公務人員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應按第三條第二項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或超過規定事假日數之俸給。
立法理由一、本條作文字修正。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規定:「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惟按日扣薪之方式為何,未明確規範,爰修正之,以資明確。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3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五、十六條及本法(原)第十六條規定,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俸級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變更或降級、減俸。是以,凡涉及公務人員俸級得喪、變更之銓敘審定事項,均應於法律位階中規範為宜。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改在本條文增訂,以符法制。 三、查現行公教員工到職或離職當月服務未滿整個月者,其薪津計發之實務,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七十六年六月三日(76)局給字第一四八三○號函釋規定,其薪津應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發,至每日應計發之標準,按當月薪津除以國曆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茲以曠職人員之扣薪,原規定係按日扣除其月俸給總額三十分之一俸給,不符實務現況,爰修正之。 四、參考條文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十六條 公務人員曠職者,應按日扣除其月俸給總額三十分之一俸給。法律另有懲處規定者,並從其規定辦理。
一、本條作文字修正。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規定:「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惟按日扣薪之方式為何,未明確規範,爰修正之,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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