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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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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銓敘審定之等級,依本法、公務員懲戒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降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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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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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0531 全文修正)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等級,非依本法、公務員懲戒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降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按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級,係屬其權利保障事項,非依公務員懲戒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降敘。惟因本條文界定不明確,致依本法規定銓敘審定較低俸級者,如調任低一官等人員之俸級核敘、辭職再任人員之俸級核敘、曾任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人員,初任或轉任行政機關俸級之核敘等,如無其他法令適用,而重新審查任用資格依本法核敘俸級時,常較原敘薪級為低,並非依「公務員懲戒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降敘,在實務上,衍生許多爭訟。茲為期是類情況俸級核敘有明確之依據,俾免爭議,爰於本條第一項增列「本法」二字,俾資運用。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名詞
  • 公務員懲戒法法規
(091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按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級,係屬其權利保障事項,非依公務員懲戒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降敘。惟因本條文界定不明確,致依本法規定銓敘審定較低俸級者,如調任低一官等人員之俸級核敘、辭職再任人員之俸級核敘、曾任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人員,初任或轉任行政機關俸級之核敘等,如無其他法令適用,而重新審查任用資格依本法核敘俸級時,常較原敘薪級為低,並非依「公務員懲戒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降敘,在實務上,衍生許多爭訟。茲為期是類情況俸級核敘有明確之依據,俾免爭議,爰於本條第一項增列「本法」二字,俾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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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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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3 條規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等級,非依本法、公務員懲戒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降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