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應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回職復薪。但為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者,得免附病癒證明書隨時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回職復薪,並於回職復薪當日退休、退職或資遣。
從上述法條來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6 條規定了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應提交醫療證明辦理復職的要求。然而,如果是為了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則可以免附病癒證明書,隨時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並於復職當日辦理相應程序。 這裡我們可以參考司法院對於被告在102年3月1日核准原告復職,並持續核給薪資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的判決書。根據上訴內容,被告否認原告辦理留職停薪期間提出病癒證明的行為,並在102年3月1日承認原告已病癒,這符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6 條的規定。因此,此判決書提供了對於法條內容的解釋和適用的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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