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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為二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2. 前項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寒暑假期間,應返回機關上班。但因進修研究需要,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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