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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為二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前項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寒暑假期間,應返回機關上班。但因進修研究需要,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選送國內全時進修公務人員之進修期間為二年以內,並授權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最長為一年。 二、第二項規定選送國內全時進修公務人員於寒暑假期間,應返回機關上班,及因研究需要,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例外情形。
一、第一項明定選送國內全時進修公務人員之進修期間為二年以內,並授權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最長為一年。 二、第二項規定選送國內全時進修公務人員於寒暑假期間,應返回機關上班,及因研究需要,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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