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02.12.11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 公務人員專業訓練及一般管理訓練得按官職等、業務需要或工作性質分階段實施。
- 各機關學校業務變動或組織調整時,為使現職人員取得新任工作之專長,得由各主管機關辦理專業訓練。
- 公務人員進修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其方式如下: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 二、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專題研究。 三、國內外其他機關(構)進修。
- 前項進修得以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行之。
-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為二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 前項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寒暑假期間,應返回機關上班。但因進修研究需要,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 一、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 二、選送公餘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得給予相關補助。 三、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時間最長為一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四、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 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受補助之全時進修人員,應依規定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報告。
- 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二倍,但不得少於六個月;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 前項進修人員經各主管機關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得合併計算。
- 各項訓練及進修所需經費除編列預算支應外,得向受訓人員或其服務機關學校收取費用。
- 前項收費標準,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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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全文共 2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12.1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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