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學校應將公務人員接受各項訓練與進修之情形及其成績,列為考及陞遷之評量要項,依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任用本旨,適切核派職務及工作,發揮公務人員訓練及進修最大效能。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