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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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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具有下列基本條件: 一、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 二、具有外語能力者。但國內進修及經各
主管機關
核
准之團體專題研究者,不在此限。
前項選送進修須經服務機關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機關首長
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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