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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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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如下: 一、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二、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
  2. 2.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限最長為四年,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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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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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0104 制定)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如下:   一、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二、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   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限最長為四年,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明定選送國外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並授權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最長為一年;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者,其進修期限最長則為四年。   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國外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並授權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最長為三個月。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0910104 制定)

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明定選送國外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並授權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最長為一年;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者,其進修期限最長則為四年。   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國外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並授權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最長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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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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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0 條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如下: 一、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