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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如下: 一、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二、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
  2. 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限最長為四年,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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