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期滿,或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
根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4條的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的公務人員,在進修期滿或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時,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要求公務人員完成進修後,即時回到原本的服務機關學校服務,以符合申請進修的目的。 範例:例如在被告向教育部申請進修費用補助時,根據教育部訂定的「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被告因完成進修後應立即返回原學校服務,這就是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4條的具體適用情況。 參考資料:教育部93年8月18日台人字第0930107408號書函,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
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期滿,或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
立法理由明定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應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之情形及義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應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之情形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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