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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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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期滿,或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4條的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的公務人員,在進修期滿或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時,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要求公務人員完成進修後,即時回到原本的服務機關學校服務,以符合申請進修的目的。 範例:例如在被告向教育部申請進修費用補助時,根據教育部訂定的「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被告因完成進修後應立即返回原學校服務,這就是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4條的具體適用情況。 參考資料:教育部93年8月18日台人字第0930107408號書函,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

立法沿革 1

(0910104 制定)

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期滿,或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

立法理由明定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應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之情形及義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04 制定)

明定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應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之情形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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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4 條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期滿,或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