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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學校應視業務需要擬定公務人員進修計畫,循預算程序辦理。
  2. 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進修計畫執行,未報經各主管機關准,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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