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 一、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 二、選送公餘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得給予相關補助。 三、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時間最長為一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四、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 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受補助之全時進修人員,應依規定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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