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之訓練及進修,依本法行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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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訓練及進修,依本法行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明定公務人員之訓練及進修,依本法行之;並依但書規定,將本法定位為普通法,其他法律就特定事項有具體規定者,為特別法,應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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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公務人員之訓練及進修,依本法行之;並依但書規定,將本法定位為普通法,其他法律就特定事項有具體規定者,為特別法,應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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