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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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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初任公務人員、升任官等人員、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應依本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接受必要之職前或在職訓練。
  2. 2.高階公務人員接受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評鑑合格者,納入人才資料庫,提供機關用人之查詢。
  3. 3.各機關學校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應由各主管機關於到職後四個月內實施之。
  4. 4.前項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行政程序及技術暨有關工作所需知能為重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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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10104 制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初任公務人員、升任官等人員、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應依本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接受必要之職前或在職訓練。   各機關學校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應由各主管機關於進用前或到職後四個月內實施之。   前項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行政程序及技術暨有關工作所需知能為重點。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公務人員應依相關法令接受職前或在職訓練。   二、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初任公務人員訓練之訓練時機及訓練重點。

(1021126 修正)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初任公務人員、升任官等人員、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應依本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接受必要之職前或在職訓練。   高階公務人員接受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評鑑合格者,納入人才資料庫,提供機關用人之查詢。   各機關學校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應由各主管機關於到職後四個月內實施之。   前項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行政程序及技術暨有關工作所需知能為重點。

立法理由一、第二項新增。配合第二條第二項,增列規範經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評鑑合格者,予以納入人才資料庫,以作為儲備優先陞任之候選人員名單,俾提供機關用人之查詢及協助首長用人參考。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遞移。   二、原條文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一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程序名詞
(0910104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公務人員應依相關法令接受職前或在職訓練。   二、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初任公務人員訓練之訓練時機及訓練重點。

(1021126 修正)

一、第二項新增。配合第二條第二項,增列規範經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評鑑合格者,予以納入人才資料庫,以作為儲備優先陞任之候選人員名單,俾提供機關用人之查詢及協助首長用人參考。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遞移。   二、原條文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一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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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4 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初任公務人員、升任官等人員、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應依本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