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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初任公務人員、升任官等人員、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應依本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接受必要之職前或在職訓練。 各機關學校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應由各主管機關於進用前或到職後四個月內實施之。 前項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行政程序及技術暨有關工作所需知能為重點。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公務人員應依相關法令接受職前或在職訓練。 二、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初任公務人員訓練之訓練時機及訓練重點。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初任公務人員、升任官等人員、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應依本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接受必要之職前或在職訓練。 高階公務人員接受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評鑑合格者,納入人才資料庫,提供機關用人之查詢。 各機關學校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應由各主管機關於到職後四個月內實施之。 前項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行政程序及技術暨有關工作所需知能為重點。
立法理由一、第二項新增。配合第二條第二項,增列規範經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評鑑合格者,予以納入人才資料庫,以作為儲備優先陞任之候選人員名單,俾提供機關用人之查詢及協助首長用人參考。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遞移。 二、原條文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一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一、第一項明定公務人員應依相關法令接受職前或在職訓練。 二、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初任公務人員訓練之訓練時機及訓練重點。
一、第二項新增。配合第二條第二項,增列規範經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評鑑合格者,予以納入人才資料庫,以作為儲備優先陞任之候選人員名單,俾提供機關用人之查詢及協助首長用人參考。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遞移。 二、原條文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一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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