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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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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計畫之規劃、協調與執行成效,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成立協調會報,建立訓練資訊通報、資源共享系統;其辦法由協調會報各相關機關協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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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立法沿革 2

(0910104 制定)

為加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計畫之規劃、協調與執行成效,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成立協調會報,建立訓練資訊通報、資源共享系統;其辦法由協調會報各相關機關協商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協調會報之組成及權限,以充分運用有限資源,加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成效。

(1021126 修正)

為加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計畫之規劃、協調與執行成效,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成立協調會報,建立訓練資訊通報、資源共享系統;其辦法由協調會報各相關機關協商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奉行政院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院授研綜字第一○一二二六○○九六號令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組織名稱變更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文字爰配合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04 制定)

明定協調會報之組成及權限,以充分運用有限資源,加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成效。

(1021126 修正)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奉行政院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院授研綜字第一○一二二六○○九六號令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組織名稱變更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文字爰配合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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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3 條規定:「為加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計畫之規劃、協調與執行成效,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