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7條,對於公務人員各種訓練的訓練期間、實施方式、受訓人員的生活輔導、請假、成績考核等相關事項,都應依照各該訓練辦法或計畫的規定辦理。而公務人員各種訓練的訓練計畫,則是由各主管機關來制定。 參考資料:根據司法院判決書,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中的訓練計畫是由主管機關來定的,並且對於訓練期間、受訓人員的請假、成績考核等有具體規定。例如,在某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內有明確規定,在校期間受訓人員悉依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相關規定辦理訓練、考核。
公務人員各種訓練之訓練期間、實施方式及受訓人員之生活輔導、請假、獎懲、成績考核、退訓、停訓、重訓、註銷受訓資格、津貼支給標準、請領證書費用等有關事項,應依各該訓練辦法或計畫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各種訓練之訓練計畫,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應於各該訓練辦法或計畫中明定之事項,以明權益並杜爭議。 二、第二項規定各種訓練之訓練計畫訂定權責及函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俾通盤瞭解全國公務人員訓練計畫規劃及實施情形。
一、第一項明定應於各該訓練辦法或計畫中明定之事項,以明權益並杜爭議。 二、第二項規定各種訓練之訓練計畫訂定權責及函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俾通盤瞭解全國公務人員訓練計畫規劃及實施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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