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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專業訓練及一般管理訓練得按官職等、業務需要或工作性質分階段實施。 各機關學校業務變動或組織調整時,為使現職人員取得新任工作之專長,得由各主管機關辦理專業訓練。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公務人員專業訓練及一般管理訓練,得依各種需要分階段實施之。 二、第二項規定因應各機關學校業務變動或組織調整需要,亦得辦理專業訓練。
一、第一項明定公務人員專業訓練及一般管理訓練,得依各種需要分階段實施之。 二、第二項規定因應各機關學校業務變動或組織調整需要,亦得辦理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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