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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專業訓練及一般管理訓練得按官職等、業務需要或工作性質分階段實施。
  2. 各機關學校業務變動或組織調整時,為使現職人員取得新任工作之專長,得由各主管機關辦理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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